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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國資產 [2006]246號)

2015-12-01 來源: 點擊數:6306

 

要點提要:

    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接受委托并組織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和咨詢等服務,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選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政府部門批準的事業法人;
    (二)有與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相適應的資金,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完備的交易設施;
    (四)有規范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任職資格,并不得兼職;
    (六)有相應的專職注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經濟師、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
    (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有固定的信息發布渠道;
    (九)有物價部門核準及實際執行的收費標準;
    (十)其他相關條件。

    產權交易機構主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固有獨資企業產權交易;
    (二)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或者參股公司的產權(股權)交易;
    (三)產權交易的信息咨詢服務;
    (四)其他產權交易業務。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我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規范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行為,促進企業固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企業結構調整,防止企業固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二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保障轉讓和受讓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第三方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凡在本省從事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省產權交易機構的選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
    第五條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接受委托并組織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和咨詢等服務,履行相關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六條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選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政府部門批準的事業法人;
    (二)有與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相適應的資金,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完備的交易設施;
    (四)有規范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任職資格,并不得兼職;
    (六)有相應的專職注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經濟師、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
    (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有固定的信息發布渠道;
    (九)有物價部門核準及實際執行的收費標準;
    (十)其他相關條件。
    第七條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的選定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單位應向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組織機構名稱和地址;
(三)公司章程;
(四)法人營業執照或政府部門批準的事業法人文件;
(五)專職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六)驗資報告;
(七)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辦公場地證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證書或材料。
 
第三章 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和業務
    第八條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場所、設施、信息和咨詢服務,并依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組織企業進行國有產權交易,對符合條件并且完成交易的事項出具產權交易憑據;
    (二)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書面審核;
    (三)按程序每季度向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上報固有產權交易的有關情況;
    (四)每項國有產權交易后必須如實向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報有關材料,備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
    (五)省級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產權交易機構主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固有獨資企業產權交易;
    (二)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或者參股公司的產權(股權)交易;
    (三)產權交易的信息咨詢服務;
    (四)其他產權交易業務。
    前款規定的產權交易,包括有形、無形資產產權以及經營權;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產權交易機構開展產權交易業務,必須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
(二)委托事項的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收取費用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提供準確、完整的資料和必要的服務;
(二)真實反映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產權狀況;|
(三)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及評估結果,應嚴格保守商業秘密;
(四)建立業務檔案,將產權交易活動資料整理歸檔,并妥善保存;
(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從業人員履行職責時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銜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省級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七)收取當事人的費用必須開具發票.
第十二條制定和健全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實行規范的自律性管理,自覺接受省級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三條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制定產權交易機構的章程和交易規則,應當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產權交易信息網絡,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及時向社會發布產權轉讓信息,促進產權交易工作開展。
     第十五條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要在產權交易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產權交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準的經營業務范圍;
(二)隱瞞與交易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
(三)簽訂虛假合同;
(四)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阻礙交易;
(五)涂改、偽造、買賣有關憑證和交易文件;
(六)除規定的收費標準外,索取其他利益;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產權交易方式與程序
    第十七條國有產權交易可以采用拍賣、招標或者協議轉讓的方.式。
    拍賣是指轉讓產權有多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比較簡單,在價格成為競爭唯一指標的情況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采取拍賣轉讓企業固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由拍賣機構組織實施。
    招標是指轉讓產權有多名受讓意向者參與招標,轉讓標的物相對復雜,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投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采取招標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固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技標法》及相關規定,結合產權招投標的特點,才由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協議轉讓是指轉讓產權只有一名受讓意向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八條固有產權交易實行委托代理制。產權交易機構按照申請登記、掛牌上市、洽談查詢、成交簽約、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產權交易機構受理的企業固有產權轉讓應當具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條在進行產權交易前,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申請書及轉讓方案、涉及職工安置的要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書面意見、轉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產權歸屬證明、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核準、備案文件、準予產權轉讓的批準文件、轉讓標的物的情況說明,以及與轉讓產權有關的財產抵押、擔保等重大事項的說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轉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5作出是否準予進場產權交|易的書面答復。
    對準予進場產權交易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網絡和報刊等媒體或產權交易市場發布產權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條產權交易信息發布后,有受讓意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受讓意向登記表、申請書、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產權交易信息發布滿20個工作日后,產權交易機構根據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申請情況,確定產權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自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合同及其履行證明等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對合法的產權交易行為出具產權交易行為出具產權交易成交憑據。
    第二十五條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
(二)因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導致交易標的自然滅失的;
(三)司法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終止交易的;
(四)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對產權交易信息的發布和產權交易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并有權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查驗產權交易的標的物,向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調查核實與產權交易有關的情況,依法制止和查處產權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具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組織,在辦理、出具產權交易所需的報表、報告和證明等文件時,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職業道德規范,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接受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產權交易機構的下列事項變更,應當在30日內書面通知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一)涉及產權交易業務范圍的變更;
(二)機構名稱、地址的變更;
(三)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四)章程修改;
(五)涉及其他重大產權業務的變更,i
    第二十九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對檢驗不合格的產權交易機構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固有資產產權交易資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從事固有資產產權交易的機構要嚴格遵守其職業范圍,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擅自超職業范圍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各項規定的,依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批準機構或者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批準或者在批準中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產權交易機構與委托人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所在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協調,或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固有產權交易活動中弄虛作假、銜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省級固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企業固有產權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及其知情人員泄漏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受讓方在固有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固有資產流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費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遠得再委托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度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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