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ronym id="sbkec"><sup id="sbkec"></sup></acronym>

久少妇毛片视频免费观看_亚洲成亚洲成网_好看电影网排名_伊人色综合久久天天


<acronym id="sbkec"><sup id="sbkec"></sup></acronym>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服務頻道 > 交易規則 > 詳細信息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

2011-02-09 來源: 點擊數:25273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妥善調解產權交易爭議,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交易爭議,是指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產權轉讓活動,因交易一方當事人或與產權轉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認為交易相對方、其他交易相關方或產權交易機構存有違反市場規則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且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產生矛盾或糾紛。

  本細則所稱的申請人,是指因產權交易爭議事項提出申請調解或處理請求的交易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主體;爭議指向的對方為被申請人。

  第三條 申請人認為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中,被申請人的行為違規違約或損害其合法權益,向產權交易機構或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提出調解申請的,適用本細則。

  爭議調解事項影響交易項目繼續推進的,應當中止或終結交易項目。

  第四條 產權交易爭議的調解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權交易市場規則,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在申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實施。

  第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產權交易爭議的主要調解主體,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依據本細則組織爭議當事人調解爭議事項。

  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的情形,主要包括:

 。ㄒ唬⿲π畔l布內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確定及交易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爭議事項;

 。ǘ⿲灰紫鄬Ψ缴婕斑`規行為的爭議事項;

 。ㄈ⿲灰紫鄬Ψ焦室獠蛔鳛榛虿划斪鳛,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爭議事項;

 。ㄋ模┊a權交易機構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爭議事項。

  第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對產權交易機構的爭議調解工作實施監督,受理涉及產權交易機構的爭議調解申請或產權交易機構作為申請人的爭議調解申請,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依據本細則組織爭議當事人調解爭議事項。

  第七條 申請人為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的,應當委托經紀會員提出爭議調解申請;申請人為債權人、職工等相關利益方的,可以委托經紀會員或律師事務所提出爭議調解申請。由代理機構代理提出爭議調解申請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a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并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調解;

 。ǘ┥暾埲酥黧w資格證明材料;

 。ㄈ幾h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解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代理機構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調解機構應當自收到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條 調解機構應當在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的基礎上,促成當事各方化解矛盾。如爭議事項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爭議雙方均接受調解的,可由調解機構約請爭議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議,經當事各方及調解機構簽字蓋章確認,完成調解程序。爭議調解的期限,一般為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嗣Q、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ǘ幾h的事項和請求;

 。ㄈ┱{查核實的過程和事實情況;

 。ㄋ模┱{解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相關依據;

 。ㄎ澹┱{解意見;

 。╇p方執行調解意見的約定及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受理后,爭議雙方經調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調解的,調解機構應當對爭議事實進行認定,依據市場規則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在產權交易爭議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匿、偽造證據。不按調解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證據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爭議調解申請。

  第十四條 因當事人違規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行爭議調解協議,影響產權交易正常進行,造成產權交易機構或交易相關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過錯方為已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該損失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過錯方為要求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的轉讓方,應以要求交納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執行由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對直接受理的調解申請所作出的決定,協調并妥善處理好產權交易爭議中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度觀察

上一篇: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下一篇: 沒有了

0

友情鏈接

  • 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    辦公室電話:0971-6113361    郵編:810000    傳真:0971-6113361
  • 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67號A座15樓(海湖新區交通銀行)     E-Mail:qhcqjy@vip.163.com
  • 備案號:[青ICP備0900002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