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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  
        公共資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升級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統一進駐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緊急通知
        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省政府行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目前已建設完成,為盡早使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進入集中統一、規范高效的軌道,切實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打造成為改革創新的載體、陽光運作的平臺、便民服務的窗口。省政府決定從即日起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電力公司、青藏鐵路公司要將公共資源交易事項全...  【 詳細
劉云山一行到省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調研
        201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劉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組織部部長趙樂際等領導來到省政府行政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調研。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駱惠寧,省委副書記、省長郝鵬陪同。劉云山一行到省產權交易市場辦公窗口前詢問正在辦理業務情況,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負責人進一步解釋: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總經理介紹國有企業資產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場情況...  【 詳細
        省國資委
《青海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青國資產[2004]84號)
        企業閑置資產調劑、報廢的資產處置應直接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未按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轉讓行為無效。...  【 詳細
《青海省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國資產 [2006]246號)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市場,規范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行為,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企業機構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和《青海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我委制定了《青海省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詳細
關于確定青海省產權市場為我省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機構(青國資產﹝2004﹞60號)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精神,為規范我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現選定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為我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的機構,負責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組織相關產權交易活動。...  【 詳細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的通知(青國資字第〔1997〕128號)
        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后,進入產權交易市場,由產權交易機構按交易規則和規定的方式進行轉讓。報廢的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物等無法拆卸的外,其他都要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人收回,集中處置。企業不能自行處理報廢資產,對自行處理的要收回變價收入,并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國有企業閑置資產的調劑,必須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按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企業閑置資產進入產權交易市場,要由產權交易...  【 詳細
        省財政廳
關于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為我省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備選機構的通知(青財企【2009】537號)
        為了規范開展我省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根據財政部令第54號公布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經對執業機構申報材料的審查,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在機構級次、信息系統建設、執業能力、履行義務、內部管理、規范操作等方面具備承辦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條件,被確定為青海省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備選機構。...  【 詳細
關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9〕85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省財政廳關于《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詳細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財政部36號令)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處置資產的公開主要是指國有資產出售要信息公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公正是指國有資產處置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規定的程序;公平是指要對每一個購買者給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視和特殊的優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售、出讓、轉...  【 詳細
        國務院國資委
關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管局〔2009〕246號)
        為加強資產處置管理,規范處置流程,確保資產處置規范高效、安全環保,根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資[2009]168號)(以下稱“兩個辦法”),現就建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服務平臺,推進資產處置進場交易、資產調劑和廢棄電子產品統一回收處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詳細
從事中央企業資產轉讓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名單
        國務院國資委確定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從事中央企業資產轉讓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  【 詳細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167號文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要求,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  【 詳細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國資廳發產權〔2013〕78號
        各中央企業:為加強中央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提高企業資產轉讓公開透明度,建設“陽光央企”,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詳細
關于印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4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詳細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以下事項詳盡披露: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后續計劃、是否改變標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對標的企業進行重大重組等。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  【 詳細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 詳細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  【 詳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令)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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