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令)
要點提要: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全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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